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力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三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本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四川省内开展各级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根据本省实际,组织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鼓励和支持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六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家作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应诊、学术交流和临床科研等方式进行培养,做好过程管理,明确考核方式,保证师承教育质量。师承教育专项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遵纪守法,无处于影响期内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履行师承教育管理单位责任,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师承教育工作,承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关系登记备案、过程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建立师承工作档案等工作,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丰富临床经验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带教任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附件),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
第十三条 师承关系备案满3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
第十六条 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
第十七条 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中医药经典著作和专业专著,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继承人应全面学习并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观点、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研读指导老师指定著作书籍,定期跟师实践,撰写学习心得、跟师笔记、临床医案(中药实践心得)等师承学习记录。
第十九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传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药经典著作、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相关的专科经典与现代研究著作。中医临床实践应系统学习指导老师对相关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优势病种的诊疗经验与技术专长,至少掌握1—2项指导老师的特色诊疗技术。中药实践应学习指导老师在中药种植养殖、辨识、炮制、调剂、制剂、鉴定及药事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专长与宝贵经验,至少掌握1—2项中药技术。
第二十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由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师承专项的过程监督和出师考核。专项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报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管理单位自主开展的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传承工作室建设等师承教育,师承项目方案和出师考核方案报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且教学计划完成后,经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可申请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考核合格者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考核不合格者,经征求指导老师意见,可延长师承学习期限1次或终止备案。无客观原因,延长的师承学习期限不超过半年,学习期限总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师考核采取专家评价、现场答辩和实践操作等方式,主要考核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与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投入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师承教育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医疗机构、社会、个人等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师承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制定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将市(州)中医药师承教育情况纳入对市(州)政府中医药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市(州)中医药师承专项开展较好的,将适当倾斜省级及以上中医药师承专项分配名额。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机构应大力开展师承教育,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制定完善本单位师承教育等相关制度,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支持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市级中医药师承专项带教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医药师承专项指导老师和省级名中医等人才表彰奖励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师承专项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完成年度带教继承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的可申请获取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申请授予1学分计算;其他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级师承专项的继承人出师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出师证书,可提前1年申报中医药专业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教学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管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军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活动,按照本细则结合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