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水平是衡量中医药医、教、研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持续改进中医医疗质量、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具重要的作用。自“十五”以来我省共遴选确定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341个,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已覆盖全省21个市(州)。经过项目实施,目前,各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保障我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项目建设等有关工作。
二、出台目的
本文件出台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文件规定了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申报条件、建设要求、验收内容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申报、公布、建设、验收。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分类。明确建设目的在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临床疗效。明确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病两类。
(二)关于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组织申报范围和申报资料内容。明确由各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申报工作。明确拟申报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资料内容。
(三)关于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公布条件和建设周期。明确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申报的专科(专病)进行遴选,并对建设单位推荐名单审核后正式行文公布。明确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三年。
(四)关于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建设任务。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于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明确项目单位在建设周期内每年报送工作内容及工作方案等。
(五)关于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及监督检查。明确项目验收申请报送材料及验收程序。明确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明确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与验收标准》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十五”以来我省共遴选确定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341个,目前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中医特色优势不突出、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示范辐射作用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的建设,充分发挥重点专科在医院发展、能力提升、人才培养、驱动创新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四川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与验收标准》。
二、《建设与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科室设置。包括门诊诊室和床位编制;病房设有专业治疗组;人员结构。
(二)专科医疗业务指标。包括专科工作量;专科收入。
(三)技术水平。包括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执行相关诊断标准;医疗指标;优势病种诊疗常规制定与运用;临床路径运用;专科特色;专科护理;会诊与转诊。
(四)医疗质量管理。包括专科有从事医疗质控的专(兼)职人员,制定医疗质控制度;专科各项医疗质量指标有登记;病案、处方、输血、院内感染有定期检查分析和整改措施;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死亡、术前病例讨论制度;加强专科医务人员三基水平培训、考核;实行医疗缺陷管理;无医疗事故;满意度调查达95%。
(五)其他。包括重点专科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专科建设经费单列,专款专用;专科获建时与验收年度承担的临床进修、实习生人数;专科获建时与验收年度科研工作;专科获建时与验收年度开展专科学术经验的研究总结和推广工作次数;专科获建时与验收年度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专科获建时与验收年度购买的专科(专病)中医诊疗设备台件。
《关于规范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08年8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但我省仍有一些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的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命名不规范、不严谨,对老百姓看病就医造成误导,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管理,体现重点专科(专病)科室的中医特点,制定了《关于规范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出台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命名方式和依据。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
2、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中的名称命名。
3、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
4、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
5、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
6、以其他方式命名。
(二)命名要求。
1、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应规范并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
2、中医综合类医院重点专科命名以上述专科专业为主。
3、根据医院和专科发展需要,确需细分多级分科的,中医综合类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分科,重点专科命名以上述科专业作为主名称,二级专业分科名称作为其副名称;中医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分科,重点专科命名应将二级专科作为该科主名称,三级分科名称作为其副名称。
4、中医类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等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5、西医类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命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明确各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临床科室名称及重点专科名称进行规范管理的职责;明确督导检查后,对不规范命名的专科,将取消其四川省重点专科(专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