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关于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的公告

【来源: 省中医药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2-04 14:47: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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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促进依法行政和行业依法管理中的作用。我局本着“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承担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具有承担法律服务资质,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承担服务的人员要有法律顾问资格,政治素质高,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熟悉医疗卫生特别是中医药法规和经济管理,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具有代理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成功案件经历经验,其中具有服务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经验者优先;

(四)其他需符合的条件。

二、履行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标准拟订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五)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接受党政机关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进行法律培训;

(七)省中医药管理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报名选拔及聘用期限

(一)报名及选拔方式

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有意向的机构请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含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资质材料,发起人及主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等)于20181210日前到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名并进行材料审核。

报名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省政府综合办公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处(4号楼206室)。

选拔方式:我局遴选符合要求机构择机进行现场考核或磋商(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确定对象后签定《法律顾问合同》。局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并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聘用期限

本次聘用时间为一年。

   特此公告。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123

(联系人:唐正凯  联系电话:028-8652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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