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008282954/2020-00001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8
  • 发布日期: 2020-06-08
  • 文  号:川中医药办发〔2020〕1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体育
  • 特色分类:民生保障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17:25: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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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注册)及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和《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规范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命名方式及依据

(一)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二)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中的名称命名,如治未病、妇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针灸科、推拿科、急诊科、肺病科、脾胃病科、脑病科、心血管病科、血液病科、肾病科、分泌病科、风湿病科、老年病科、神志病科、肝病科、外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康复科等。

(三)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四)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五)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六)以其他方式命名,如重点专科(专病)命名不在上述五条范围之内,确需要以其他方式命名的,应符合中医药传统特点,有中医药理论、技术、方法、典籍等依据支撑,并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二、命名要求

  (一)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应规范并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重点专科命名严禁采用两个专科名称同时命名,如针灸推拿科、肝胆脾胃病科等。确需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专科和重点专病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中医综合类医院重点专科命名以上述专科专业为主。中医专科医院重点专科命名在上述专科专业命名要求基础上,可按照相应中医专科医院基本标准中所列临床科室命名,重点专科命名可以二级专业分科命名。

(三)根据医院和专科发展需要,确需细分多级分科的,中医综合类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分科,重点专科命名以上述专科专业作为主名称,二级专业分科名称作为其副名称,如骨伤科(骨关节科);中医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分科,重点专科命名应将二级专科作为该科主名称,三级分科名称作为其副名称,如骨关节科(足踝科)。

(四)中医类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西医类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命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要求,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清理规范,并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市、县两级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并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和建成的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进行清理规范,并将清理规范后的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单于6月24日前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三)我局将结合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规范命名的专科,将取消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资格。

联系人:李俊宏,联系电话:028-86522752,电子邮箱:zyyz6757185@126.com。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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