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关于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动态调整的通知

【来源: 省中医药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24 14:34: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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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中医药办函202110

关于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动态调整的通知

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中医住培”)体系建设,强化中医住培基地管理,满足不断增加的中医住培需求,充分发挥利用优质医疗机构在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作用,提升全省中医医疗机构教学能力和水平,经研究,现启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以下简称“协同单位”)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层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层培养基地”)动态调整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中医住培基地与协同单位、基层培养基地组成住培基地联合体,共同承担中医(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以中医住培基地为主体,以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的培训体系,能逐步满足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的需求。

中医住培基地根据国家认定标准,在科室设置或病种数量等方面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设立协同单位。我省中医住培基地同时作为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承担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工作,均需设立基层培养基地。按照自愿与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各中医住培基地应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协同单位、基层培养基地原则上只能与1家中医住培基地形成协同关系。每家中医住培基地联合协同单位不多于2家,基层培养基地不少于2家。

二、调整对象

2020年,我省原有的5家协同单位被确定为中医住培基地,协同关系从国家文件下达之日起自动解除,不继续作为协同单位开展工作。其余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我省现有中医住培基地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名单,见附件1)。

省中医药毕业后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毕教办)和中医住培基地对现有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基地规模、培训供需、区域辐射等因素,对连续3年未按规定开展协同轮转培养或基层实践工作,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规模、教学设施等教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未按规定给予培训对象相应待遇的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要取消资格;对参与协同和基层实践不积极不主动,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协同单位和基层实践基地,取消资格。

三、申报条件

(一)协同单位申报条件

协同单位应为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在基础建设、教学师资、实训条件、组织管理等方面基本达到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二)基层实践培养基地申报条件

基层实践培养基地应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符合《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章 基层培养基地标准”相关条件。在基础建设、教学师资、实训条件、组织管理以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方面基本达到基层培养基地标准。

四、调整流程

(一)调整申请

10家中医住培基地在近3年协作过程中,其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住培基地可申请调整;中医住培基地未履行监督和指导作用,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也可直接申请更换住培基地。请于410日前将调整、更换申请上报至省中毕教办,经批准后启动基地的动态调整工作。

(二)申报单位自评

拟申请的单位开展自评,按照要求分别填报《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申报表》(附件2)或《基层实践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3),于415日前提交到意向协同的中医住培基地。申报单位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数据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三)中医住培基地初审上报

各中医住培基地进行初审,遴选确定协同单位和基层培养基地,并规范签订合作协议。各中医住培基地将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协议书和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于42018:00前报省中毕教办,同时报送word版及扫描件。

(四)审核公布结果

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省中毕教办开展综合评估、审核认定,对审定通过的中医住培基地及其协同单位、基层培养基地予以公布。

五、联系方式

(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孙博强许成勤

联系电话:028-86522897

(二)四川省中医药毕业后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冬梅蔡陈晨

联系电话:028-86203241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2号楼605

电子邮箱:sczyyfz@163.com

附件:1.四川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

和基层培养基地名单

2.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申报表

3.中医(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

层实践培养基地申报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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